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七五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 張萬來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壹萬貳仟參佰零陸元│AN0000000│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