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江翠萍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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