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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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鈺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