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壹佰貳拾捌萬捌仟陸佰伍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零玖佰陸拾叁元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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