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78號原告 梁崇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欣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下同)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元後,尚應補繳900元(計算式:1,000元—100元=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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