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16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林芊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