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保險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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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保險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保險字第六十二號
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
乙○○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林夙慧 律師 樓嘉君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被告身分證正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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