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1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振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1659號、第3287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偵字第1938號、第5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振億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串證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於107年3月7日審理程序訊問後,認為除串證部分,因證人業已交互詰問完畢,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而予當庭裁定解禁外,其餘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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