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國有土地事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19號原告 張劉秋香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複代理人 鄭伊純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梁家昊 律師
鄭雅云 律師 鄭晃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有土地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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