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969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藏薇國際有限公司林芷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藏薇國際有限公司是否有任清算人。
二、提出相對人藏薇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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