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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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281號債權人阿波羅企業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國茂 上列債權人阿波羅企業廣場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黃世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阿波羅企業廣場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黃世彬之個人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二、提出債務人黃世彬所有之座落於「台中市○○區○○路○○○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