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238號債權人 林漢輝 代理人 王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泓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係自然人或公司行號?若為後者,應具狀更正,並提出公司行號組織型態之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