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3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3280號上訴人 李菲菲 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3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03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既於上訴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可認其明知上訴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無庸再行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周玫芳法官王金龍法官王本源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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