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8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張邱奎妹 等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邱奎妹等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惟查未據債權人繳納裁判費等,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1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逾期迄今,債權人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