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7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柯典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本案前命補正提出催告還款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雖經
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17日陳報其向債務人柯典戎催收之通聯電話紀錄,並表示依債權讓與通知之性質,為觀念通知,其通知方式不拘,以使債務人知悉其事實即可云云,惟本件係依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八條第⑵項所載(加速條款之約定),經聲請人催告,債務人仍未繳付達聲請人所定應繳金額者,即發生全部到期之法律效果,而與聲請人指稱之債權讓與通知之性質有別,故聲請人如欲向債務人請求剩餘未清償之全部欠款,仍應依約定書之記載,向債務人為清償之催告,並提出該催告清償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等書面資料。
㈡陳報本件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為何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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