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宛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882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POWERSUPPORT」商標行動電話保護殼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8821號被告林宛姿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POWERSUPPORT」商標行動電話保護殼1個,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8821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惟扣案之「POWERSUPPORT」商標行動電話保護殼1個,經鑑定人 林君達 確認為仿冒品,此有日商力援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1份在卷可考,足認扣案之仿冒「POWERSUPPORT」商標行動電話保護殼1個屬專科沒收規定之物,自應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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