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賴筱薇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被   告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設在臺北市○○區○○路○○號3樓,有經
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卷第7頁)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前揭規定,是本件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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