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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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陳煜承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吳鈁蓮 即 吳素碧 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3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世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