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于翠玉 等間聲請調解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于翠玉等於民國95年8月25
日,針對坐落嘉義縣○○市○○段○○○○號土地應有部分三
分之一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云云。本院衡諸聲請人聲請調解
之法律關係,係發生於00年之前之贈與行為,其行使撤銷權
已罹於除斥期間;又本件聲請人主張行使撤銷權,其爭議性
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
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準此,本件顯難認有調解
爭議之可能,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