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337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竣輝工程有限公司、 李建輝 、 李俊民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337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竣輝工程有限公司、 李建輝 、 李俊民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