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元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元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元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於107年4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5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08年7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7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4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