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66號原告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 律師被告 曾添財 訴訟代理人 劉嘉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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