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告 陳建嘉
陳欣儀 陳彥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被告 李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31日下午2時50分許,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