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吳江市聚威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明輝 00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盟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玖仟零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