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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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楊素娥
徐昭平 楊素鄉 楊棋銘 被告 范揚志
羅欣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謝國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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