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三О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 律師
吳麗珠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八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右甲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