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六三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家鈺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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