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9號原告 鄭建昌
鄭正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嘉義縣大林鎮公所代表人 葉和平 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
參加人王 郭素卿
高 郭碧霞 郭明惠 郭素敏 郭崇美 郭張鳳 郭義毅 郭碧雲 郭麗卿 郭芳麟 ( 郭義弘 之承受訴訟人) 郭俊傑 (郭義弘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暨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謝廉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