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信義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起訴案號「150年度偵緝字第29號、150年度偵緝字第30號、150年度偵緝字第31號」應更正為「105年度偵緝字第29號、105年度偵緝字第30號、105年度偵緝字第3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