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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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00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賴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民國八十ㄧ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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