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08號原告 劉甄蓁
鍾羽庭 朱尹婷 沈婉雯 楊巧伊 陳澤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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