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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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經裁定減刑,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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