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绣忠 相對人元翔傢俱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元翔傢俱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