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家復 被告 趙映瑄
趙韻如 原告因返還消費借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5,6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7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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