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火元選任辯護人游鉦添律師
李大偉律師 邱俊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李火元身分證統一編號「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李火元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異號」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