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43號原告 林姵岑 (原名為 林穗茹 )被告 林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49153」(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即104年9月之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6,127元計算核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661,724元(計算式:1,887㎡×249153/0000000×36,127元=5,661,
7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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