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26號原告即債權人 何冬生
許振來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張芳英 發支付命令,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柒萬捌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伍佰零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叁萬零貳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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