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壹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警察隊移送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0.一四公克),係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爰請依法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本件扣押之白色粉末,係海洛因無訛,此有法務部調查局編號(電腦條碼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是故上開扣押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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