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即被告右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依規定將受刑人帶至指定處所,有執行傳票、拘票及拘提無著覆函、保證金收據聯影本各一紙、戶籍資料一件、通知函影本一件、送達證書影本三紙附卷可佐,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志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