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詐欺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詐欺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有臺灣高雄監獄高雄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附卷可資為憑,是本院受理本件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時,該受刑人已執行期滿,自無假釋並交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所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維君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