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丁○
辛○○丙○○乙○○己○○庚○○甲○○戊○○共同 莊美玲 律師訴訟代理人右原告與被告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零叁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柒萬叁仟肆佰伍拾捌元,折合新臺幣伍拾貳萬零叁佰柒拾肆元,而原告就此僅繳納新台幣一萬九千零二十六元,尚欠新台幣五十萬一千三百四十八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