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上易字第16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