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五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犯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四六號判決(偵查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號;併辦案號:同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三五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並經本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四八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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