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選上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選上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選上訴字第3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戊○○乙○○○甲○○
原住彰化縣○○鎮○○路○○號丙○○
原住臺北市○○○路○段○○巷○號2樓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下同)9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選訴字第
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9月1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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