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一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犯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號(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0二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九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經上訴最高法院後,該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0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檢具歷審判決書前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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