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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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1號上訴人即被告丁○○視同上訴人即被告辛○○
巷40戊○○
巷40己○○
461庚○○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號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13日送達上訴人,並於97年8月7日送達視同上訴人辛○○、戊○○,於同年月25日送達視同上訴人己○○、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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