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7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訴拆屋還地部分占用土地面積為2,32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6,900元,土地現值856,800元。反訴確認土地地上權存在部分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即申報地價6,800元乘以面積855平方公尺元之百分之10之15倍為8,037,600元(未超過公告現值29,077,200元),本訴、反訴訴訟標的之價額合計93,71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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