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姚銘鴻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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