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八號聲請人 趙美伶 即 趙泗天 之.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趙美伶為聲請人趙泗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聲請人趙泗天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聲國字第七號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趙泗天業於民國一○○年十月八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趙美伶,有戶籍謄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士院 景家靜 一○一年度查詢字第一三七號函可稽。茲趙美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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