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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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成鴻志 代理人 湯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洪啟偉附表:
‧提出先前債務協商成立後償還紀錄證明,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
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提出每月保險支出新臺幣5,000元之依據,及釋明其必要性‧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薪資條,聲請人各月所得均有不一,釋明每
月收入得為30,000元及得還款15,000元之理由及證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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